案例:A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时,通常将发生以下费用:
1、推介费,例如为提升公司品牌和形象而发生的一般性广告费支出以及向公关公司支付的费用;2、与发行股票相关的注册费及其他监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如印刷费用、路演费用、IPO新闻公告费用、承销费、向交易所支付的。3、上市及其他费用、向律师、银行及会计师支付的费用等。公司应如何核算该等上市费用?
解答:
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而言: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1)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IPO中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2、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凡是从专业服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并仅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相关的(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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